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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8起国有企业负责人靠企吃企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3/07/27 10:13:07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8起国有企业“一把手”靠企吃企典型问题进行了公开通报。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和震慑效应,现转载如下:
       1.省农村信用联社原党委书记赵应云违规选人用人搞权钱交易的问题。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赵应云利用担任省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下级农商行负责人职务晋升、员工工作调整等事项中,接受多名私营企业主及相关当事人请托,通过向省农信社部门负责人、地方农商银行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违规为多个市县农商银行负责人职务晋升、员工工作调整提供帮助,从中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赵应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月,赵应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湖南轨道交通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在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打招呼设租寻租的问题。2009年至2020年,王武亮利用担任湖南基础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湖南轨道交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接受私营企业主请托,通过向下属单位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先后帮助私营业主刘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彭某某等多名特定关系人承接某房地产项目建设及配套工程、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某高铁新城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贿赂。王武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王武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2年11月,王武亮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文中未注明币种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3.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肖华违规投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的问题。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肖华在担任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财务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授信和投前尽职调查,未按要求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签字审批的方式决定财务公司支付大额资金投资上海某信托公司2个信托项目。上述信托计划到期后,该信托公司没有如期向财务公司分配信托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风险。肖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4月,肖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湖南湘投和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胡义岗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的问题。2008年至2015年,胡义岗兼任内蒙古化德县汇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开定额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600余万元私设“小金库”,其中胡义岗本人获利60万元。胡义岗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胡义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1年6月7日,胡义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5.韶山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兴隆违规放贷从事关联交易的问题。2011年初,刘兴隆在韶山信用联社贷款客户崔某贷款过程中,介绍其表弟郭某承接崔某入股的某房地产项目土方工程业务量共计400余万元,之后,刘兴隆利用担任韶山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韶山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农商行贷款发放方面多次为崔某提供帮助。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刘兴隆通过民间借贷向韶山农商行贷款对象曾某私人放贷500万元,获取利息收益325万元。期间,刘兴隆利用担任该农商行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农商行贷款发放方面多次为曾某提供帮助。刘兴隆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0月,刘兴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2年9月,刘兴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
       6.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邹志新隐名入股充当“影子股东”的问题。2008年至2015年,邹志新先后利用担任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湖南某科技公司、某文化创意公司贷款授信担保申请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获得审批通过。2011年6月和2013年10月,在得知上述两公司拟申请上市的消息后,邹志新主动提出并以他人代持的方式先后出资50.4万元购买上述两公司原始股12.8万股。上述两公司上市后,邹志新先后将所持股份套现获利262.97万元。2023年4月,邹志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于2019年7月辞去公职),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7.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彤在引进合作伙伴过程中贱卖国有资产、捞取个人好处的问题。2009年2月至2016年7月,李彤利用担任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湖南远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便利,在转让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股份的过程中,接受私营企业主刘某某请托,指使工作人员将净资产评估值为3085万元的股份低价转让给刘某某等人。事后,李彤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2.6万元。李彤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李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2年1月,李彤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8.原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朝辉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主的问题。2014年4月至8月,伍朝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担任湖南财盛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私营企业主刘某某请托,以虚假出资购销建筑材料的方式从湖南财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挪用1200余万元,出借给刘某某用于营利性活动。截至2022年1月伍朝辉案被处置,上述出借款仍有800余万元没有收回。2022年1月,伍朝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10月,伍朝辉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上述案例中,8名国有企业原“一把手”均存在严重的靠企吃企问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双开”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训深刻、代价惨重。总结8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特征,主要发生在选人用人、工程建设、业务承揽、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主要表现为任人唯钱、工程获利、关联交易、借贷牟利、盲目投资、假公济私、“影子股东”等形式。这些曾经的“一把手”本应是企业发展的领头雁、廉洁从业的示范者、制度规矩的守护人,却忘却初心、背离使命,丧失党性、放弃原则,肆意践踏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既破坏了制度规矩,阻碍了企业发展,更带坏了队伍风气,污染了政治生态。
       针对以上问题,集团全体员工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从上述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董事长在集团半年运营分析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风险防范、制度执行与内部监督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在全面从严治党治企的认知上犹豫摇摆、方向不定,在责任落实、风险排查上浮在表面、流于形式。要结合集团季度廉洁风险排查以及内部审计、市委巡察后期反馈的问题,深入自查自纠,认真检视问题,时刻保持警醒与自觉,做到廉洁从业、廉洁用权、廉洁齐家,切实把“清廉澳门太阳集团6138·阳光国企”的特色品牌叫响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