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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中停职、免职、撤职、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的区分及适用后果

更新时间:23/03/30 09:07:03  
       (1)停职。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职责),由有关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是组织处理。比如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或者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停职。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免职。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性质上是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可以与免职并用,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职。免职的后果一般是在规定时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职权和职责范围相对减小,期间可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但是其职务层次不会变化,并不必然降低级别和工资待遇等。
       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3)撤职。撤职处分属于政务处分、处分,是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的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律惩戒方式。撤职必然同时导致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等的降低,并有24个月影响期。比如某县委书记撤职后,被从正处级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4)降职。降职性质上是组织处理,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比如,某村党支部书记某某被降为村党支部副书记。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5)责令辞职与引咎辞职。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责令辞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