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做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对于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监察、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